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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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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有效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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