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第十四条有效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