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