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第十一条有效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