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