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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效

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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