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九条有效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