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八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