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