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