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