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