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十条已废止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