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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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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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