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