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