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