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