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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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