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