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