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