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一)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三)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