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