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