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含个体业户,下同)实行分类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三)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车身局部修理;局部涂漆、篷布、坐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理、车轮定位调整;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汽车零部件修复;车身清洁维护;换油维护等。
摩托车维修企业分为两类:
(一)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大修,各级维护及小修;
(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小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