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肇事机动车凭处理机关鉴定结论或者结案通知,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承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