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