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