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七十六条有效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