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七十五条有效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六)房屋所有权证书;(七)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