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七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受理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