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七十二条有效依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