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预告登记第六十条有效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