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