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九条有效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