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房屋登记,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审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