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