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