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经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将规定的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日为登记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