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