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