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未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