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听证、论证等程序,并征求保护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