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当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终身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