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