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