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