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防止二次污染。鼓励和支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尾水实施深度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