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地定畜的原则,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