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水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制定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开展风险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