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厂区正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对外公开主要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