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水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