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下达、削减、变化统一台账,动态管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管理台账实行痕迹管理,监督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